每个行业的工商登记根据其行业类别的不同,要求也不相同,尤其是一些比较特殊的行业,还需要进行前置审批。以下就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列表,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法律明确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
1、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证监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4、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办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办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二、国务院决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前置申请的项目: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办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办理机构: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办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6、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办理机构: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办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办理机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9、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办理机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0、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办理机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办理机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法律依据: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2、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办理机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法律依据: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办理机构: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4、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办理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办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6、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银监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7、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银监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8、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银监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银监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0、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21、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办理机构:证监会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2、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办理机构:证监会 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3、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办理机构:国务院或证监会 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4、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国务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5、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保监会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6、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保监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7、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保监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8、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办理机构: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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